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2016-04-18 10:19:00 / 人氣 / 評論 0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考點1】支付結算的特征
1.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委托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辦理。
2.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考點2】結算賬戶
1.種類
核準類 | 基本戶;臨時戶(驗資的除外);預算單位、QFII專用戶 |
備案類 | 一般戶;個人戶;驗資臨時戶;其他專用戶 |
2.使用要求
基本戶 | 負責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
一般戶 | 用于借款轉存、借款歸還、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
臨時戶 | 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驗資;境外機構境內經營?!坏贸^2年 |
個人賬戶 | 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yè)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
3.自愿銷戶:一年未發(fā)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行債務的單位戶,應通知單位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考點3】票據關系
1.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依票據行為取得 | 依出票、讓與、票據保證、票據質押 |
依法律規(guī)定取得 | 如再追索權;繼承、法人合并或分立、稅收等原因(無須背書) |
2.票據關系人(NOT債務人):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經承兌的匯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
3.票據行為: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一個票據行為如果形式上合法但因為欠缺其他要件而無效,原則上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
【考點4】票據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
1.★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2.★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3.★簽章:
自然人簽章 | 簽名或蓋章 |
單位簽章 | 單位簽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簽章 |
(1)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span lang="EN-US">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4.一定的款式:絕對(不記票據行為無效);相對(不記票據行為有效,按默認);任意(記了才發(fā)生效果)。
【考點5】票據行為生效的實質要件
1.票據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實: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代理
?。?span lang="EN-US">1)要求: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表明其代理關系
(2)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
?、偕埔猓欣碛上嘈庞写頇唷淮砣顺袚睋熑?span lang="EN-US">
②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沒有代理權:未轉讓,代理不生效力;已轉讓,看是否善意取得
若是善意取得:沒有代理權,代理人承擔;超越代理權,超越部分代理人承擔。
4.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1)條件:【必背法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票據權利,受讓人依照票據法所規(guī)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并且善意、無重大過失且支付相當對價,則可以取得票據權利。
?。?span lang="EN-US">2)后果:
【必背法條】如果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5.票據原因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
?。?span lang="EN-US">1)缺乏真實的交易關系的情形:作為原因關系的合同無效、被撤銷;票據權利買賣。
?。?span lang="EN-US">2)結果:原因關系不存在,票據行為無效。但在其向他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時,受讓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據權利。
(3)適用性: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轉讓;商業(yè)匯票簽發(fā)、轉讓(除了貼現)。
【考點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必背法條】偽造——假冒他人名義(票據上的簽章)或偽造票據本身
?。?span lang="EN-US">1)被偽造人:未從事票據行為,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span lang="EN-US">2)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其他真實簽章人: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2.變造——改變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改變較為隱蔽)
簽章在變造之前,按原記載負責;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負責;無法辨別簽章發(fā)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考點7】票據權利的消滅
1.★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銀行匯票 | × | 出票日起1個月 | |
商業(yè)匯票 | 見票即付 | × | 出票日起1個月 |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內 | ||
銀行本票 | × | 出票日起2個月 | |
支票 | × | 出票日起10日 |
2.★票據時效:
票據 | 對象 | 起點 | 時間 |
遠期商業(yè)匯票 | 出票人、承兌人 | 到期日 | 2年 |
銀行匯票、本票、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個月 |
追索權 | 前手 |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日 | 6個月 |
再追索權 | 前手 | 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 | 3個月 |
3.超過期限的結果:
超過票據時效 | 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 |
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 |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 |
超過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 匯票 | 【必背法條】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 |
本票 |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 |
支票 |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 |
被拒絕付款未依法取證 |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 | |
超過法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 | 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考點8】票據抗辯
1.抗辯的情形:
對物抗辯 | 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 ①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②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無或限制行為能力;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被偽造人等);③權利的行使不符合債的內容 |
對人抗辯 | 只能對特定債權人提出 | ①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抗辯 |
2.【必背法條】抗辯切斷制度:除了持票人未給付對價而取得票據或持票人明知抗辯事由之外,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考點9】票據喪失及補救
1.掛失止付
程序 | (1)非必經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
適用 | 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
2.公示催告
程序 | (1)不得少于60日。 |
適用 | 填明“現金”字樣的票據不適用。 |
3.提起民事訴訟
【考點10】匯票的出票
1.★三者記載事項對比: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絕對 | ①匯票字樣; | ①本票字樣; | ①支票字樣; |
相對 | ①付款日期:見票即付。 | ①付款地: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 | ①付款地: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 |
授權補記 | 無 | 無 | 金額和收款人姓名 |
2.匯票的其余記載事項:
任意 | 出票人可以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
不生票據法效力★ | 出票人關于利息、違約金的記載;簽發(fā)票據的原因或者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 |
使出票無效 | 出票附條件;另行記載了其他形式的付款日期 |
3.出票的效力:使付款人成為票據上的關系人。
【考點11】匯票的背書
1.【必背法條】任意禁止背書: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轉讓背書的記載事項
絕對 | 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 |
相對 | 背書日期(未記載,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 | 【必背法條】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span>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
記載使背書無效事項 | 部分背書、分別背書,背書無效 |
3.權利證明的效力:
?。?span lang="EN-US">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
?。?span lang="EN-US">2)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依法舉證其匯票權利。
4.★委托收款背書:使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并不導致票據權利的轉移。
被背書人可以對他人進行委托收款背書;不能處分票據權利;不發(fā)生抗辯切斷的問題。
5.★質押背書:為擔保他人之債權的實現
(1)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在票據上簽章→構成票據質押。
?。?span lang="EN-US">2)被背書人可行使票據權利;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具有抗辯切斷問題;不享有票據權利的處分權。
【考點12】匯票的承兌
1.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3日內不作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2.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4.匯票中日期記載效力
出票日期 | 絕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
背書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承兌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第3日為承兌日期 |
保證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考點13】匯票的保證
1.【必背法條】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證的效力。
2.款式:
相對★ | (1)被保證人名稱:已承兌,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
不生票據法效力 |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span>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
3.票據保證的效力:
?。?span lang="EN-US">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span lang="EN-US">2)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span lang="EN-US">3)【必背法條】保證人履行票據債務后,被保證人的后手的票據責任消滅,但是,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票據責任仍然存在,保證人成為票據權利人,可以對其行使再追索權。
【考點14】匯票的付款
1.查什么:票據權利的真實性的形式審查;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實性的實質審查。
2.處理:
到期付款 | 善意無重大過失:有效 |
惡意或重大過失:票據責任仍存在,損失要賠償 | |
期前付款 | 付對了:有效 |
付錯了:無論是否善意,票據責任仍存在,損失要賠償 |
【考點15】匯票的追索權
被追索人 | 背書人、出票人、保證人、承兌人。其中,承兌人既是付款義務人,也是被追索人。 | |
原因 | 到期 | 到期被拒絕付款 |
期前 | ①被拒絕承兌;②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兌人或付款人破產。 | |
保全 | 未遵期提示、依法取證,并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 | |
程序 | 要求 | 收到拒絕證明起3日內書面通知前手。 |
后果 | 未按期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遲延通知造成的損失,賠償不超匯票金額。 | |
金額 | 首次 | ①被拒付的匯票金額; |
再次 |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
【考點16】支票的具體制度
1.記載本身無效事項:出票人記載了以其他方式計算的到期日,該記載無效。
2.支票、銀行承兌匯票在付款上的對比
| 超提示付款期限 | 存款不足 |
支票 | 付款人不予付款 | 付款人不予付款 |
銀行承兌匯票 | 承兌銀行仍要付款 | 承兌銀行無條件付款 |
【考點17】匯兌
1. 匯款回單只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2. 退匯的撤銷和退匯:
撤銷 | 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 | |
退匯 | 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 | |
程序 | 開立存款賬戶:自行聯系退匯;未開立存款賬戶:核實匯款確未支付 | |
時間 | (1)收款人拒絕接受:立即退匯; |
【考點18】托收承付
1.條件:
地域 | 異地 | |
起點 | 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為1000元 | |
主體 | 必須是國有、供銷合作社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行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 |
款項 | 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 |
前提 | 買賣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 | |
處罰 | (1)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 | |
2.拒絕付款的情形:不滿足托收承付的條件;按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拒付。
【考點19】國內信用證
1.★性質:
?。?span lang="EN-US">1)融資性質:開證申請人向開證行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不低于20%)即可申請開立國內信用證。
(2)獨立性;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3)信用證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2.信用證有效期: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議付:
適用 | 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若只審核單據而未付對價,不構成議付。 |
議付行 | 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 |
程序 | 議付行可以根據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議付,僅為其辦理委托收款。 |
追索 | 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
4.付款: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考點20】銀行卡
1.★銀行卡的申領、掛失與銷戶
| 單位卡 | 個人卡 |
存入 | 從基本戶轉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 | 現金存入或轉賬存入 |
使用 | 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勞務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 |
銷戶 | 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 可轉賬或提現 |
信用卡賬戶兩年(含)以上未發(fā)生交易,可以直接銷戶。 |
2.計息:準貸記卡及借記卡計息;貸記卡、儲值卡不計息。
3.貸記卡持卡人的優(yōu)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最長60天。
?。?span lang="EN-US">2)二選一:選擇最低還款額或超過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
?。?span lang="EN-US">3)貸記卡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考點21】預付卡和電子支付
1.預付卡不包括:①僅限于發(fā)放社會保障金;②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③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④發(fā)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
2.使用:
| 記名預付卡 | 不記名預付卡 |
掛失、贖回 | 可以 | 不可以 |
有效期 | 無 | 不得低于3年 |
透支 | 不得 |
3.電子支付的紙質或電子交易回單等文件記錄,保存至交易后5年。
用友軟件聯系電話:1869688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