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16-04-18 10:01:00 / 人氣 / 評論 0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點1】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撤銷代理、債務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遺囑行為、授予代理權、放棄權利。
2.要式法律行為:建設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是書面形式。
3.單務合同:贈與合同(但可以附義務)。
4.★實踐合同(交付時,合同成):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點2】無效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1.★無效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 合同 | 單方行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1.有法定代理人、純獲益、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有效 | 無效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1.有法定代理人、能獨立實施的、純獲益:有效 | 無效 |
無權代理 | 效力待定 | 無效 |
欺詐、脅迫 | 1.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 無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銷 | 無效 |
惡意串通;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禁止經(jīng)營 | 無效 | |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 可撤銷 |
2.欺詐VS脅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誤解VS顯失公平
?。?span lang="EN-US">1)受欺詐而為:故意導致對方錯誤認識而為+知假買假不構成
(2)受脅迫而為: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
?。?span lang="EN-US">3)乘人之危而為:處于危難境地+被動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利益
?。?span lang="EN-US">4)重大誤解:不包括對動機、價值的錯誤認識+較大損失
?。?span lang="EN-US">5)顯失公平:以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span lang="EN-US">1)在撤銷前已經(jīng)生效,法院、仲裁機關不告不理。
?。?span lang="EN-US">2)撤銷權屬于形成權。
?。?span lang="EN-US">3)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內(nèi)行使(屬于除斥期間,不能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注意】被撤銷后,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span lang="EN-US">4)一經(jīng)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考點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1.種類:
行為能力欠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 |
代理能力欠缺 |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 |
代理權濫用 |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 效力待定 |
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 無效 | |
處分能力欠缺 | 物權行為 | 效力待定 |
買賣合同 | 有效 |
【必背法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后果:
| 行為能欠缺 | 狹義無權代理的合同 |
追認權 | 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 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行為人承擔 |
催告權 | (無論善惡)催告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 |
撤銷權 | 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 |
【考點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條件VS期限:條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會到來。
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簽訂合同時成立,條件成就時生效。
3.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經(jīng)成就;當事人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考點5】代理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不得代理的行為:人身性質(如立遺囑、結婚等);雙方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如表演等);違法行為。
3.代理權的濫用VS無權代理
代理權的濫用 |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連帶責任) |
無權代理 |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
【注意】越權代理≠越權代表:越權代理屬于無權代理,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越權代表所訂立的合同屬于有效的合同。
4.★表見代理:無權代理+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空白合同書或曾被授予代理權)+相對人善意 → 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負責
【考點6】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的概念:喪失勝訴權(債務人主動提出、一審期間提出),不喪失起訴權、實體權利,強制性。
2.不適用訴訟時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必背法條】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依照規(guī)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條】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期間一過,喪失實體權利;法院可主動審查;不變期間。
【考點7】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1.★種類
| 起點 | 年限 | 情形 |
普通 | 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 2年 | 除適用短期、長期訴訟時效以外的 |
短期 | 1年 |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span> | |
長期 | 4年 | 涉外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 | |
最長 | 權利被侵害時起 | 20年 | 所有合同 |
2.起算:
?。?span lang="EN-US">1)附條件或附期限: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
?。?span lang="EN-US">2)未定有履行期限:寬限期屆滿(除非明確拒絕:明確表示不履行起算);
?。?span lang="EN-US">3)侵權行為:傷害明顯看受傷之日;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看確診之日;
(4)國家賠償: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
【考點8】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1.★中止VS中斷:
| 原因 | 發(fā)生時間 | 效果 |
中止 | 客觀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礙(沒有法定代表人、沒繼承人、權利人被控制)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 | 暫停 |
中斷 | 主觀因素: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清零 |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一般★ | (1)直接主張:簽字、蓋章或證明文書到達; |
金融機構 | 扣收欠款本息 |
下落不明 | 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 |
3.特殊規(guī)定:
對同一債權的部分債權主張 | 部分及于其他 |
對連帶債權、債務人中一人主張 | 一人及于全體 |
代位訴訟 | 一箭雙雕 |
債權轉讓 | 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中斷 |
債務承擔 | 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中斷 |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chǎn)申請受理前一年內(nèi)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 受理破產(chǎn)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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